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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一起贷款担保案的当事人覃女士收到了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信访答复函,答复函就覃女士2022年8月3日向该院提交的纠错再审申请进行了答复。金城江区法院认为,覃女士的申请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关于覃女士反映被诈骗一事,法院向相关公安机关调证显示,该案正在侦查办理中。
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覃女士称,她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疑遭贷款人骗贷,致使她和她女儿名下共计11套房产被法院查封。2021年7月,公安机关仍在侦办覃女士被诈骗一案时,法院第三次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准备拍卖上述查封的房产。2022年6月29日,澎湃新闻刊发了《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疑“被套路”,广西女子11套房产遭法院查封》报道。同年8月27日,金城江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本案抵押物现暂不宜拍卖、变卖”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上述裁定出炉前的2022年8月3日,覃女士还以致使其房产被查封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金城江区法院提交了纠错再审申请。
法院信访答复函。2023年3月23日,针对覃女士的再审申请,金城江区法院作出民事申诉信访答复函。答复函称,针对覃女士的申诉,该院指定调查组进行了核查。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是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答复函称,信访人主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并有两地公安机关处理过。经核查:1.河池市宜州公安分局已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为属于民事纠纷;2.针对广西柳州公安局柳南分局受理报案人覃女士被王某歆诈骗一案的后续办理情况,该院于2023年1月4日向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送达调查取证函,同月13日,该局给予《情况说明》一份,称该案尚在侦查办理中。
金城江区法院表示,信访人主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没有法定程序确认,信访人本次申请再审提供的证据中,部分在向河池市中院申请再审和执行中执行异议阶段已提交,河池市中院作出的“(2018)桂12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桂12执复37号”执行裁定均对该部分证据予以审理并已有结论。信访人本次信访提供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信访人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或形成证据链间接证明本案符合民诉法中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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