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之于民有多可怕?今日一事能窥见一二。
原本具有竞争关系的两家药企,达成通断协议,推高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两种“救命药”的价格,让患者不得不以高价救命!
(资料图)
5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广泛关注。
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汇海)两家公司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合计被罚没超3.2亿元。被垄断的两种原料药是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以下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和肾上腺素,对应的制剂产品都属于急救药。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了两家企业被罚的前因后果:
2010年至2023年5月,中国境内具有这两款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远大医药和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东泰盛)。武汉汇海通过包销,即独家经销方式,实际控制山西振东泰盛两种原料药的销售,其与远大医药互为竞争关系。
远大医药自2002年取得两种原料药批文以来,一直持续生产,技术较为成熟,质量长期获得市场认可,生产的这两种原料药均已通过欧盟认证。
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多次沟通后,双方在2016年6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两种原料药,远大医药则通过两种方式给其补偿:一是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两种制剂,再高价回购;二是要求相关制剂企业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两种制剂,再由武汉汇海高价转卖。
以此牟利,简直黑心!
其实,原料药领域,因滥用垄断地位被罚的案例并不少见——
原料药领域垄断案件多发
2020年4月,三家垄断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的山东药企被反垄断机构合计罚没3亿元;
2021年,先声药业滥用在中国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被罚1亿元;
同年,扬子江药业因存在垄断行为被罚没7.6亿元。
今年1月,东北制药因垄断左卡尼汀原料药,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的罚款1.33亿元。
据2021年发表在《中国当代医药》上的“2011~2020年我国药品价格垄断典型案例研究”一文,研究者搜集了2015年6月至2020年的17件药品价格垄断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原料药的价格垄断案例有11例,占总比例的65%。
该文章称,垄断案例中,大多是中小型企业原料药价格垄断,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横向垄断,即同类原料药企业联合涨价;此外,也包括原料药经销商联合对外的不公平高价及不合理交易行为。
为何原料药垄断案件频发?
2017年,时任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副局长李青介绍,国内1500种化学原料药中,50种原料药只有一家企业取得审批资格可以生产,44种原料药只有两家企业可以生产,40种原料药只有三家企业可以生产。考虑到污染压力大、盈利空间小,真正生产的药厂数量可能更少。
在李伟看来,在原料药领域,一方面,市场进入壁垒和门槛相对较高,导致有些企业进不来或不愿意进来,缺乏有效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即便获得了批文,也不建厂生产。因为建厂成本高、原料药市场需求较小、价格不稳定,生产线搭建好后,得不到预期收益,企业也没有太多动力生产。
李伟分析说,原料药企业直接涨价的行为不等同于滥用垄断地位。对于原料药市场而言,如果生产厂家对原料药的涨价涉及价格合谋,就属于滥用垄断地位。在孙晋看来,在一种原料药市场中,生产厂家适当且合理涨价属于正常情况。如果原料药厂家涨价幅度超过该原料药行业平均利润的3倍,就有可能被认为是不公平高价,涉嫌滥用垄断地位。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表示,原料药行业垄断案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仍然是市场机制不够完善,营商环境仍待优化。在原料药生产环节高度集中的市场上,经营者倾向于滥用垄断地位,哪怕面临巨额罚款,也难以抵挡高额利润的诱惑,选择铤而走险。
如何破解原料药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困局?
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孙晋表示,首先要增加原料药市场供应者,形成竞争格局;其次,反垄断监管要常态化。反垄断执法部门应对被处罚过的企业重点盯防,不能一罚了之。他建议,将这些上过垄断榜单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在孙晋看来,除了《反垄断法》中提到的风险点,企业也应邀请业内专家做反垄断合规整改方案,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供规避风险的具体措施。这相当于结合每家企业的风险侧重点“量身定做”,这样更有利于企业将合规方案内化到其日常经营管理中。据他了解,目前国内建立反垄断合规机制的企业越来越多,不少企业包括一些头部平台企业都是因违法行为被罚后建立了企业内部的反垄断合规机制。
不过,一味要求企业自觉远离违法行为似乎过于理想化。“后续应该考虑如何将反垄断执法部门的监管平台和企业内部的合规系统打通,一旦发现企业有违法嫌疑,监管部门能立马收到信号。”孙晋说,目前国内在这方面打通的企业还不常见,是反垄断工作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尝到了垄断带来的利益,即便明知是“救命药”,也要铤而走险。
如何才能杜绝此类现象,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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