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丈人去世了
他的续弦,女婿还要赡养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
发布了一起特殊案件
来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岳父去世
其续弦占着女婿房产不搬
吴先生(化名)的岳母过世后
他将自己的一套房产
给岳父涂大爷(化名)居住
后来
涂大爷和陈阿姨(化名)再婚
陈阿姨就搬进来一起居住
几年后
涂大爷因病去世
而陈阿姨仍住在吴先生的房内
吴先生想将房子收回给有需要的姐姐居住,遂要求陈阿姨在三个月内搬离。可经过多次交涉,陈阿姨非但拒绝搬离,还换了房子的门锁。
无奈之下
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陈阿姨返还房屋
并支付占用费
吴先生起诉称:
“我出于孝心把自己的房子给岳父住,岳父去世后我想收回房屋,提前通知了陈阿姨,但她却一直不肯搬走。我对陈阿姨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而且陈阿姨的女儿女婿在厦门也有房产,并非没有居住条件。”
陈阿姨对此回应:
“我辛辛苦苦照顾老伴这么多年,他才刚走,小吴就要赶我出去,我都快七十了,又刚经历丧偶之痛,就算他对我没有赡养义务,基于公序良俗,他也不应该要求我支付占用费,并且应该给我合理的搬离时间。”
返还房屋并给一个月宽限期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要求陈阿姨排除妨害、返还房屋。陈阿姨虽与涂大爷结婚,但她与吴先生并未形成法律的上赡养关系,吴先生无需履行供其居住的义务。
结合房屋经多次催讨后陈阿姨仍长时间居住的情况,且陈阿姨的女儿女婿可提供住处,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阿姨返还诉争房屋。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法院酌定从涂大爷去世9个月后开始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并给陈阿姨一个月宽限期搬迁诉争房屋。
法院调解:
双方和解,续弦搬离讼争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官说,法律和道德是两种基本社会规范,应当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吴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且对陈阿姨并无法定赡养义务,有权要求陈阿姨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另一方面,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陈阿姨作为吴先生岳父的续弦,且年事已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持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并在判决中将占用费调整至较低的水平,且给予陈阿姨搬离的宽限期。
判决作出后,为避免产生衍生案件,法官继续向吴先生和陈阿姨做调解工作,晓以情理。
最终
吴先生与陈阿姨达成和解
陈阿姨搬离讼争房屋
吴先生也主动放弃了占用费的要求
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
来源:海峡导报